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记者5月9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会同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列举了童模活动中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的三种情形。
《意见》明确,童模指参与到商业广告、产品展示、T台表演、艺术作品等活动中,利用自身形象、气质作功能性展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童模活动,包括童模培训、童模参与广告拍摄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童模活动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意见》明确,严禁以儿童从事商业活动为目的开展培训。列举了童模活动中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的三种情形,即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以实践锻炼、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童模活动,实际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童模活动。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童模活动过程中,儿童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不得让儿童穿戴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或引导儿童作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动作、行为;监护人不得以从事童模活动为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监护人不得以殴打、谩骂等虐待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意见》规定,童模活动场所管理者发现活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团委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干预。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童模活动中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发现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童工问题等权利保护方面履职不到位的,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正,对超期拒不整改纠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