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我在60日的宽限期内前往营业厅续缴保费。就在此后的第4天,我发生交通事故,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当我于4月9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时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梁佳彤
梁佳彤读者:
这里涉及一个宽限期及其效力问题。宽限期是指在期缴类型即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首次缴付保险费后,没有按时缴纳下一期保费的,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缴付逾期保费的宽展期限。宽限期的设定,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因故意行为导致失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要你在60日内续缴保费,即属于此列。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被中止。换句话说,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正因为你所受到的伤害发生在保险公司给予宽限期后的第四天,甚至在要求理赔时也还没有超出宽限期,也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照样担责,但你必须按规定续缴保费。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