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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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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分娩选择权究竟在谁?

——聚焦无痛分娩推广难(三)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田珊檑 耿兴敏 彭芸 周韵曦

曾有媒体报道,26岁的产妇小晨(化名)在宫口开到2指时,因无法忍受疼痛,要求采用无痛分娩,但她的丈夫拒绝在无痛分娩同意书上签字,认为“打麻药对小孩儿会有影响,对大人也不好”。尽管医生反复解释无痛分娩的麻药浓度不会对大人和胎儿产生影响,但小晨的丈夫依然态度坚决。

类似的新闻还有不少。榆林产妇因难以忍受分娩疼痛情绪失控而跳楼的事件一度戳中社会痛点,也引发网友质疑:“产妇为何不能自主决定分娩方式,为什么不能自己签字?”

产妇有选择无痛分娩的自主权

“麻醉师一定要等丈夫签完字才给我打麻药,我疼得不行说自己签,但医生不让。”“无痛分娩签字是我老公签的,打完麻药没多久,就感觉有点力气了,虽然有宫缩,但影响不大。”……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10余名接受过椎管内麻醉分娩镇痛方式的妈妈,她们均在生产前听说过麻醉分娩镇痛会导致产妇腰疼、延长产程等副作用,但在生产过程中因太疼都选择了麻醉镇痛。除了一位妈妈因体质原因出现了延长产程的情况,其他妈妈均未发现有后遗症或其他不良反应。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妈妈们都表示,医院实施无痛分娩,均需家属签字。

产妇可以自己签字吗?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谢文敏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产妇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主行使无痛分娩签字的权利。即使其家属不同意,医院也应尊重产妇的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指出,在法律上,无痛分娩的决定权是产妇个人的权利,意识清醒的产妇对无痛分娩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医务人员、家属对于产妇的决定应给予充分尊重,对于在医学上符合镇痛条件的产妇,应给予相关镇痛服务。

“产妇的选择权和签字权应该掌握在产妇自己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生育方面,更应该体现出对产妇个体的尊重,以及对产妇健康权、生命权的维护。”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胡晓江说。

医院为何需要家属签字?

记者采访发现,家属拒绝无痛分娩签字的主要原因有,对无痛分娩,尤其对打麻药分娩镇痛这一方式了解不够,担心会对胎儿有副作用。同时,无痛分娩的费用相对较高,不少家属认为没有必要花冤枉钱。

“现在一些医院非要家属签字,主要是怕如果出现意外,会出现医疗纠纷。”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慧云告诉记者,医院需要家属签字同意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当产妇请求无痛分娩,而家属拒绝签字时,医院该听谁的?钱慧云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在患者本人意识清醒,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只要患者本人同意,院方就可以实施手术。“根据我国法学理论及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先。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位阶属于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颁布,位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应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当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患者本人意见是第一位的。”

谢文敏指出,产妇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如情况紧急,必须实施无痛分娩或者手术,但产妇家属不配合拒不签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从产妇及胎儿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真正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

钱慧云指出,在生命权面前,医生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挽救生命,如何减轻病人的痛苦,而不是想着如何规避责任和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产妇的权益,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当行政法规和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以法律为主,遵循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同时,法律上要进一步明确并扩大手术签字人员的范围,产妇本人可以独立行使签字权,在孕妇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不仅局限于产妇丈夫,产妇其他近亲属或关系人也可以签字。

“在现实生活中,医院为了可操作性和规避风险,常常要求产妇委托家属签字同意。为此应该在制度建设上更多考虑产妇意愿,使医院操作更加灵活,既保护医生权益也保护患者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说。

与时俱进也要量力而行

虽然产妇有独立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的权利,但必须都要选择和实行吗?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芦莉指出,产妇在清醒的状态下有自主选择权。同时,产妇在疼痛和紧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做出冲动的决定,因此家属可以帮助参考。但最终决定应根据产妇的个人意愿及医生的意见来综合判断,选择最安全、最适合产妇本人的分娩方式,不一定都要通过打麻药的镇痛方式。

“我赞同推广无痛分娩,但也需要量力而行。”杨舸指出,当前我国生育医疗资源的供给依然紧张,特别是生育政策放开以后,建档难、挂号难现象普遍存在。无痛分娩可能拉长产程,占用更多医疗资源。只能在医疗供给相对宽松的条件下进行。另外,推广无痛分娩也是一个契机,引导医疗服务关注病人的身心健康,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无痛分娩率在一些国家高达90%以上,但在我国还不到10%。免于分娩疼痛以及随之而来的恐惧、伤害,是产妇的基本需求。要满足这一基本需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及观念更新等各方面的保障,并非轻而易举。”祁建建指出,在经济能力方面,有支付能力的家庭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导致符合镇痛条件的产妇无法获得相关服务的,可以构成对产妇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考虑由政府或者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提供援助。进一步而言,将来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考虑将无痛分娩纳入医疗保险范畴,由政府承担无痛分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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