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史某是2016年5月结婚的。婚后,史某经常因一些琐事与我争吵,还不时骂我、殴打我,有一次竟把我打伤住院,致使我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很大的伤害。上个月我们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我以史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其赔偿,但被拒绝。请问: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前夫请求给予损害赔偿吗?
读者 彭娅
彭娅读者: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很显然,史某的所为属于家庭暴力。
至于协议离婚后,无过错一方是否还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求,要分情况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你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离婚后1年内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居委会人员或邻居的证明)证明史某对你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史某向你赔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