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记者4日获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北京市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9月5日《北京晨报》)
为每月1元募捐款打官司的可能罕见,即便是个案也是劳动争议官司的“副产品”,并不是纯粹为了募捐合法性来讨个说法。当然,司法并不针对诉讼的目的,只针对权利主张是否合法。只要被告公司不能证明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1元捐款,是劳动者自愿并同意的,其行为就是违法的。这充分证明,慈善捐赠必须是捐赠者自愿的,要尊重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摊派等手段,如果违反了,哪怕额度再小,诉诸法律,都会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
其实,捐赠自愿是慈善的基本伦理,不管是以前的《公益捐赠法》,还是本月生效实施的《慈善法》,“自愿”“尊重合法权益”等都作为基本原则写入相关规定,同时,也对募捐行为作出了一些禁止规定。如《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这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被通俗解读为禁止“发文募捐”,显然是针对一直以来,由行政机关权力主导的劝捐行为,利用管理与被管理的影响力,将捐赠自愿变成一项经济义务,倡导公益之中不乏利益胁挟的因素。
个案的背后,其实也是类似于“发文募捐”的模式在支配。虽然1元的捐款额度很小,甚至在工资中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扣工资的做法本身利用了企业对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影响,违背了职工的意愿,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募捐1元虽小,权利甚大。尊重捐赠的意愿和合法权益,要遵循慈善的基本伦理,改进劝捐劝募的方式,减少对行政权力或者管理权利的迷恋,尤其是公益慈善机构,应逐步“去行政化”,成为完全意义的社会组织,将募捐对象的定位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更重视慈善项目的宣传、策划和推广,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平台、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直面每个个体或者社会组织,鼓励和吸引捐赠,而非借助中间环节实行“代理”募捐。更重要的是,应转变理念,把尊重捐赠的意愿和合法权益落实到促进慈善的规范运营和透明运作上,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确立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从而激发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扩大公益捐赠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