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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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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应当向少年家事审判延伸

在少年审判改革中需要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家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并排除其他民(商)事案件。

其受案范围除少年刑事案件外,主要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未成年人为唯一当事人的继承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

□ 王建平

自1984年10月至今,中国大陆少年法庭从创立、探索到创新和发展,经历了30多个不平凡的春秋。少年审判改革的未来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国际准则,秉承“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确立“审判为主线、预防为重点、保护为目标”工作方法,向少年刑事和少年家事审判方向发展,对少年审判改革与家事审判改革交叉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今后少年审判规范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乃至于立法完善奠定基础,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的司法保护。

未来的少年审判应主要考虑如下四个问题:如何探索少年法庭机构改革、如何确定少年审判受案范围、如何构建少年家事诉讼制度、如何创设少年家事审判规则。

第一,在少年法院尚未建立的今天,有条件的地方如各高级法院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法院等都要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应当向少年家事审判庭方向沿革。因为,机构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是少年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和犯罪预防,也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但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

从这个角度看,在少年审判改革中需要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家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并排除其他民(商)事案件。其受案范围除少年刑事案件外,主要由以下5个方面构成: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抚养纠纷之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之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涉及未成年人为唯一当事人的继承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但不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竞合状态下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案件。

第三,实行综合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和审判方法,因而需要将在少年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少年家事审判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创新,使得少年家事审判的一些制度有别于普通家事案件,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这些制度包括绿色通道制度、多元调解制度、圆桌审判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社会观护制度、诉讼引导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心理干预制度、回访帮扶制度、亲职教育制度等。

第四,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目前相关法律很难适应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当适时加以拓展,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要研究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设专章加以特别规定。例如针对父母离异后,就抚养费增减、抚养关系变更、探望权行使等,反复诉讼或者交替诉讼、不顾子女利益等情况,有必要对父母行使的诉讼权利形成制约,规定对这类纠纷,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案后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告不得提起诉讼。

要研究进一步规范现有离婚纠纷审理法则。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附加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是否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伤害作为评判标准,设置诉中、诉后冷静期,对准予父母离婚加以必要限制。目的是使我国的离婚制度更加理性,减少家庭破裂对子女的影响。

要谨慎处理抚养权归属纠纷。一是要研究父母子女间感情因素对抚养权归属请求的影响。二是要限制变更抚养关系的随意性。三是要将一方设置严重障碍阻碍另一方探望的行为,作为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要探索建立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探望权制度。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一并解决探望问题并以“探望子女等精神类生活”急需为由,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或者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另一方工作,给予探望便利。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方式裁定探望权行使先予执行。

要修改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权方面规定,进一步澄清撤销监护人资格与变更监护人关系。在变更监护人案件中,可否一味将撤销事由列入变更事由考虑;在不符合变更事由、撤销事由又难以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监护权转移等问题。针对诉讼中困境儿童,在无人监护、监护不力、不能监护或剥夺监护等情况下,要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和儿童福利制度,让孩子们沐浴在法治阳光下并伴随其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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