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晓凌
近年来,父母跨国争抢孩子的案件不断发生,涉及我国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一些专家学者因此呼吁我国应尽早加入《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以下简称“诱拐儿童公约”),以便对儿童提供更有力的保护。近日,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韩国国内第一份适用诱拐儿童公约的判决,引起韩国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由于韩国与我国相关状况在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相信这个案例可以让我们更具体了解该公约,并为我们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一些借鉴 。
此案涉及的夫妇中,女方为韩裔日本人,男方为韩国人,双方于2005年在日本结婚,之后生育一儿一女。2013年,两人因关系不睦而分居,第二年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在日本生活。2015年夏天,男方以久病的爷爷恢复神志想看孩子为由,把两个孩子带回韩国,并就此断绝了和女方的联系。女方遂于2015年9月以诱拐儿童公约为依据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两个孩子送回到自己身边。
首尔家庭法院判决认为,母亲为“子女的实质抚养者,其丈夫背弃约定,将孩子带回韩国,按照诱拐儿童公约,该行为侵害了女方的抚养权”,因此,判决“将两个子女送还给其母亲”。
诱拐儿童公约制定于1980年,主要针对的问题是父母任何一方不法将未成年子女带至国外或使之滞留国外,脱离另一方的行为,希望通过公约规定的机制实现将儿童返还原抚养者,回归熟悉的生活环境的目的。
事实上,将孩子带走这种行为不仅存在于国际婚姻中,在国际性流动愈加方便的今天,双方为同一国籍的婚姻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这种现象的普遍性,为了保护儿童利益,至今已有美国、英国等93个国家加入该公约。韩国于2012年12月加入该公约,且在加入公约后,为履行公约义务,先后制定了关于履行海牙国际儿童诱拐公约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大法院规则。按照相关规定,韩国按照公约要求指定的中央当局是法务部长官,首尔家庭法院则专属管辖按照公约请求返还儿童的案件。
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第一份适用公约的判决,总体上遵循了公约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未经抚养权人同意将孩子带走行为的不法性作出了认定,并判决返还儿童。但,在细节操作上,这个案例也暴露出韩国现行实施机制的一些不完备之处。
首先,为了实现迅速返还儿童的目的,韩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按照公约的要求规定,提出返还儿童申请超过6周,法院仍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将迟延的理由通知申请人。但本案自申请提出到法院作出裁决长达5个月,期间并没有说明迟延的理由。
第二,整个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没能见到自己的孩子,甚至裁决本案的合议庭都没有看到孩子,这与诱拐儿童公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第三,强制性措施不足。按照韩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如果不返还孩子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仍然不把孩子返还,则没有其他根据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性措施。
国际婚姻中,韩国人的主要结婚对象是中国人、越南人和柬埔寨人,但是我国和越南、柬埔寨均未加入诱拐儿童公约。与有些国家将不法带走孩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不同,韩国对此种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6月,曾经有一位越南籍母亲未经对方同意,将孩子带回自己娘家,韩国公诉机关以劫持未成年人罪提起公诉,但最终大法院判定说,妈妈将孩子带走,此过程中并无特别的不法行为,对此不能予以处罚,因此宣布无罪。此案说明,刑事救济的途径在韩国是走不通的。鉴于这种现状,韩国对我国是否以及何时加入该公约比较关注。
尽管韩国这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存在种种问题,但整体而言,韩国在该公约的执行方面基本持积极态度。按照韩国的习惯,在加入某国际公约后,通常都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以配套国际公约在本国内的执行,这种法律被称为履行立法。就诱拐儿童公约而言,韩国在加入公约之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执行细则以及大法院规则。此外,由于其国内法体系中已经存在专门的家事诉讼法,针对请求返还儿童的案件,法律规定可以援引家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无须创设新的机制即可实现公约在国内的顺利操作和执行。不过,韩国学界也指出,这份履行立法不过4章17个条文,内容规定上不免粗陋,因此也在呼吁进一步细化和改善。
(作者系韩国首尔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