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志富
夫妻双方离婚固然是一种不幸,但因此受伤害更深的往往是未成年的孩子。当前社会中离婚率较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离婚后如何保护孩子的权益?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以案说法,提醒离婚后的双方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好孩子。
莫拿孩子做文章
贾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贾女士抚养,离婚后贾女士不断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刘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及提高抚养费数额,后刘先生亦向法院起诉贾女士要求探视孩子。
刘先生称,之所以后来不付抚养费是因为贾女士一直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内容,自离婚后刘先生就没再见过孩子。如果贾女士能遵守协议让自己看孩子,抚养费根本不是问题。刘先生还称,贾女士之所以离婚后还一直拿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做文章,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失败的原因在刘先生,要抚养费只是为了报复而已。
□ 法官提示
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双方没有经营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即便是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孩子也是无辜的。但因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对婚姻失败心有不甘的一方往往用孩子作为攻击对方的法宝。尤其是不让对方探视,这不仅仅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更严重的是,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这种关爱是孩子健康成才所必需的。长期见不到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将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十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其实是一种为了报复不顾孩子权益的自私行为,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离婚后何苦为难孩子
王女士与田先生离婚时协议孩子由王女士抚养,但孩子的户口一直在田先生的户口簿上(户主是孩子的奶奶)。离婚后,田先生和其母亲一直不提供户口簿,王女士和孩子一直也未使用过户口簿。后孩子到上学年龄,急需户口簿办理入学等相关事宜,而田先生和其母亲仍然拒不提供,导致孩子无法上学。
王女士认为,田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正常行使孩子监护权,且该行为也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孩子的父亲和奶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提供户口簿给孩子办理入学。
□ 法官提示
户口对于孩子的上学、就医等至关重要,而户口的办理、迁移等均需要出示户口簿,且须有户主的配合。由于北京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夫妻在离婚时往往将孩子的户口留在教育资源相对良好的一方所在地,这就需要户口持有一方的配合。如对方不配合,因为户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行为,对于法院能否直接介入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无论如何,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不抚养方有配合完成孩子的教育、就医等基本义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不抚养方不要忽略教育义务
李女士和前夫柏某2002年生育一子小柏,2012年离婚时协商小柏归李女士抚养。不成想近一年多来小柏不听话、不去上学,还经常摔东西。无奈之下,李女士给小柏转了学,可小柏反而变本加厉,开始撕坏书本、用剪刀剪坏李女士的衣服、摔李女士的手机,甚至动手打李女士,就连李女士让小柏写作业和起床上学都会遭到小柏的殴打,李女士身上和头上经常有伤,连家都不敢回。
李女士称,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孩子变成这样自己也承受了精神和肉体的折磨,现在经常有病、精神恍惚,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为小柏打自己,李女士报过几次警,也找过居委会和妇联等部门,但都没彻底解决问题。万般无奈的李女士想到前夫柏某有能力管教孩子,小柏还比较听父亲的话,于是请求法院将小柏判给柏某抚养。
□ 法官提示
现实中,抚养方往往认为自己一人抚养孩子,孩子无法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为了补偿溺爱孩子。而不抚养一方因为不与孩子居住在一起,即使有短暂的相聚,也会用金钱和物质来补偿对孩子的关爱,对于孩子的不足之处往往先从自己愧疚的心底予以谅解,从而忽视对孩子的教育义务。
本案中,小柏随着年龄的增长,其青春期的叛逆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此时,需要父亲的参与,让孩子学习该怎样去做一个真正的男子汉。所以,即使是离婚后,也不应忽略不抚养方的教育义务,或者说不能把不抚养方对孩子的义务简单等同于支付抚养费。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