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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受性侵害应设定最低赔偿额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赔偿权”研讨会5月28日召开。在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的民事赔偿面临多重困难。专家认为,应当重视性侵对儿童造成的精神伤害,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康复治疗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有最低的赔偿额。

儿童被性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获赔

广西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以助学名义性侵多名女童案3月2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刑事附带民事零赔偿。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该部分医疗费用有证据证实并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什么百色性侵女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适用的也是民法,但实际中很难落实,主要是证据方面(的问题)。”代理律师吴晖说,该案的案发时间很久。一个受害者染上妇科病,她之前看病的证据已经没有了,没有证据来支持她。实践中,心理康复治疗必须要实际发生。百色地方落后,没有办法找相应的心理辅导。“基于这两点,我们就没有办法提出求偿权,没有办法向王杰提出诉讼。”

北京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发现,在审理的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占60%以上。很多遭受性侵害的孩子想申请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限于证据和法律原因,很难得到支持。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感受到被害人女童家长是有很多顾虑,很多时候放弃了救济的权利。他可能觉得尽量让孩子选择性地遗忘这件事情,但是这个伤害是存在的而且还会延伸。”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翠杰说,精神伤害应当重视起来。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立法存在悖论

“不能够获得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一个证据问题,确实是一个立法上的问题,甚至在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立法方面存在一种悖论。”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认为,中国现行民事法律对儿童性侵的保护还是很关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话,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仅仅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索赔,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这个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定罪的时候,居然刑事诉讼法排除了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李轩说,这种立法滞后由来已久。实际上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在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立法机关尽快改变这样的立法悖论。

在王轶看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代表当事人就没有依据法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可在另一个诉讼中去获得相应的保护。

李轩建议,最高法可修改司法解释,或针对被性侵儿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一旦发生性侵现象,规定一个基准的定额赔偿数,即只要行为人有性侵行为,首先就要考虑有一个起码的民事赔偿的标准,重点针对的是潜在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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