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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

■ 汪昌莲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草案采用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制度设计,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章节,对国家临时监护、国家长期监护分别作出具体规定。(10月22日《新京报》)。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其生存条件如何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无法可依。鉴于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性侵、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此语境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如“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等,显然让一些困境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地方。然而,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转移,合理安置受害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们需要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重塑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将热心青少年权益保护、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有责任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充实到审判组织,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

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多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同时,应通过行政与司法衔接,建立起对困境儿童的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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