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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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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启动时机已经成熟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收容教育制度或将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24日下午介绍,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达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当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是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

报告显示,201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占9.1%。112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5件,占4.5%;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3件,占56.3%;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44件,占39.2%。

“审查建议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研究处理情况。2018年共对22件审查建议书面反馈了研究情况和处理结果。”沈春耀说。

沈春耀介绍,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沈春耀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沈春耀说。

沈春耀介绍,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研究意见等方式,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报告显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报告显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一定条件下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进行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有关内容是对刑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立法法关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其他审判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我们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反馈情况,相关规定已经停止执行。”沈春耀说。

关于2019年工作考虑和安排,沈春耀表示,将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确保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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