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鹏 发自武汉 11月26日,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事关妇女权益的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要认真做好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乡村解决不了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统一协调解决,杜绝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通知明确,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要依法保障妇女的成员资格,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明显违背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防止打着“村民自治”旗号发生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事件。
在股权设置阶段,要依法保障妇女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股权证中要体现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包括妇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股数等信息,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针对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家庭,要切实研究具体办法,确保妇女权益不受损。
在收益分配环节,要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占有权、收益分配权、继承权、抵押权、担保权及有偿退出权等六项权益。在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环节,要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最大限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