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1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减除经济补偿金目的,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金。对此劳动者一定要熟知法律,特别是常见的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待岗不安排工作,自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2018年4月20日,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生产任务调整、工作地点变更,组织竞聘上岗。张某未参加竞聘,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给予待岗处理。
张某以公司安排其待岗且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该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张某系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属于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诺自愿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某系某公司钳工。因公司生产调整钳工岗位取消,马某按公司要求于2017年8月21日写下承诺书,承诺已了解公司存在没有岗位的风险,仍然申请待岗,如期满仍无岗位自愿离职。
马某待岗期间公司曾提供几次非钳工岗位的面试机会,但马某坚持等待钳工岗位而没有上岗。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停止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其承诺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附条件接受,所附条件成就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条件,公司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拒绝上岗被解职,当然没有补偿金?
李某系公司司机。2017年1月初,公司组织司机人员体检,李某体检发现身体存在某种不宜从事司机工作情况,但不同意待岗。同年4月10日,公司下发培训通知,李某按时报到并经培训后在公司出勤工作至8月初,之后未再到岗出勤工作。
3个月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当即拒绝回单位签字确认及办理相关解除手续。事后,公司以李某拒绝上岗为由,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李某接到电话通知后,未到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亦未回岗工作,其用实际行为表明公司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不再有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