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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电子商务法将实施 “双11”购物更放心 如何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红头文件” 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三误区当注意 民法总则 二手房买卖有风险,做好防范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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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实施 “双11”购物更放心

■ 郭晓爽

刚刚过去的“双11”,你“买买买”了吗?

是不是在满怀期待,等待拆快递的那一刻?

2018年,“双11”已经走到了第十个年头,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距离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已不足两个月,这部法律将会给我们网络购物带来哪些改变呢?

平台规则更透明 意见反馈有渠道

在进行网购时,电商平台因其天然的强势地位,有时可能设置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规则来限制我们的权利,而这些规则是消费者使用平台前所必须同意的。消费者往往忽视了对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协议的了解,导致在购物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

而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则设置做出了全新的约束。

其中,第3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既是对电商平台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经营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这两条充分保证了消费经营主体的知情权,赋予网络消费主体参与网络规则制定的权利,避免了电商平台随意修改规则。

经营资质明确化 选择店铺更放心

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旗舰店”“官方店”“官方旗舰店”等叫法层出不穷、琳琅满目,如何才能甄别出正规的购买渠道呢?

其实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点击店铺的名称是可以查看到企业的服务电话、工商执照等信息。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店铺的相关情况有一个大致的判断。选择有正规经营资质、工商执照齐全的店铺,我们的购物自然多了一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进行登记、并在首页进行“亮证”成为网络店铺的必选项,这揭开了网络购物背后商家虚无缥缈的面纱,经营的规范化管理让我们购物更有保证。

一不小心入了坑 商家跑路怎么办

买到假货投诉无门,预缴押金难以退还,搭售商品防不胜防,给出差评被商家骚扰……电子商务法对这些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

那么,今年不慎在没有相关资质的店铺购买商品出现问题又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在出现产品问题后无法有效联系商家怎么办呢?

别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这明确了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在消费者难以联系到商家时,平台有义务提供有效的信息,否则也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付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也对这项义务予以确认,其中第58条第3款规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理性对待“双11” 享受生活乐融融

“双11”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实惠,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们的网络购物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但同时,在网购时我们也应擦亮眼睛,谨慎了解平台相关规则并对店铺资质进行核查,避免一时冲动带来不愉快的购物体验。在遇到问题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用最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网络购物本来是一种享受,切莫让它成为我们的负担。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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