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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负担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立法层面应当做出明确的制度设计。

应当将夫妻债务制度纳入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之中,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进行体系化构建。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普通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家庭与法”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如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深入研讨。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看来,司法实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了严重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婚姻法没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共同债务的规定。

刘炳荣从商事纠纷的角度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说,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公司经营、股权投资等商事活动中,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或提供保证的,审判实务或执行程序将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刘炳荣发现,最高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条才是本源,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面的两条在司法实务中就很难把握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都是事实问题,如何证明在实务中都是困难的。

“逃避债务的方法手段有很多,如利用父子关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一样可以达到。”刘炳荣说,同样,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也有很多的法律措施,没有必要一定要用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高成本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安全。

刘炳荣认为,必须改变夫妻债务推定的做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无论用途是什么都不能突破债的相对性,由另一方共同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负担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立法层面应当做出明确的制度设计。”刘炳荣说,此外,无论婚姻法如何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都不应破坏民法、商法的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赞同刘炳荣的观点,也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一个标准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非司法解释所能承载之重任。“当前夫妻债务问题在立法上具有紧迫性。”

对草案中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设计安排,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立法缺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让法官去判断各种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将立法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抛给了法官。法官应当去判断证据规则如何适用,而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中解决。

应确立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责任

薛宁兰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投资理财渠道多元化,夫妻债务问题凸显,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的迫切需求。应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待夫妻债务问题。

“确立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责任,事关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事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薛宁兰说,什么情况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哪些情况下负无限责任,哪些情况是有限清偿,需要作出根本性突破。

如何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应当将夫妻债务制度纳入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之中,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进行体系化构建。”薛宁兰说,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为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为了日常家事对外与第三人进行的小额交易行为,直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无需另一方的特别授权。在此基础上夫妻一方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是由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亲属扶养是家庭的重要职能,对老人、未成年人承担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因此产生的债务与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债务性质相同。

三是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现阶段,婚姻法以“用途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忽略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如果规定收益是共同的,负债是个人的,就会产生自相矛盾的问题。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责任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关的债务也要及于另一方。此外还包括夫妻管理维护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其他与共同财产取得相关的债务。

薛宁兰建议,草案应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应明确规定婚后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另外参照意大利与法国的经验,可以规定离婚时的请求补偿制度。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构建夫妻财产制

龙翼飞介绍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专家们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立法建议。龙翼飞说,夫妻财产制属于物权法中共有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同时,夫妻债务又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中要加以规定的。“我们坚持在民法典的框架内,充分地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将夫妻财产制作为共有财产制的特殊类型加以考量。”

“换言之,夫妻共有财产的立法目的绝不是合伙,也绝不是契约关系。在我们今天主流价值观内,还是认为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龙翼飞说,夫妻双方共同营造一个他们期许的家庭生活,这是婚姻家庭法上的财产关系有别于其他领域财产关系的重要特点。换言之,夫妻财产关系受制于人伦观念和伦理道德要求因而具有特殊性,是一种民法上特殊的财产关系。这一点是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专家们所坚守的理念。

龙翼飞介绍,专家们认为应当在草案第841条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情形哪些是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

专家们认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同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一致。但解释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立债务,是同合同法中债务形成规则不一样的。民法典合同分编草案第4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不管有没有书面借款合同。

“我们认为,只要能证明夫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龙翼飞说。

此外,专家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应包括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怎么界定,如果立法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应当通过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加以厘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侵权所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监护的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要由夫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债务;夫妻因共同财产应依法缴纳的税款等。

“专家们建议,夫妻共同债务最好在婚姻家庭编中单列一条,如果条文所限,也应当在第841条进行界定。”龙翼飞说。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需要从民法体系来考虑,尤其是夫妻财产制问题。不仅要符合民法一般原则,更要考虑国家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体现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习俗性。”薛宁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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