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北京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年终奖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因年终奖等各类奖金发放引发的纠纷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日前,二中院对劳动者春节前后跳槽引发的奖金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法院发现,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年终奖金发放在认识上都存在一些误区,部分用人单位奖金发放随意性较大,容易引发年终奖纠纷。(1月31日《北京青年报》)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正常薪酬之外的激励性分配方式,与用人单位的效益、员工的业绩都有关系。有的公司年度效益好、赢利多,会拿出一部分收益作为年终奖分配给员工,表现好、业绩突出的员工可能会得到更多的奖金。因此,年终奖存在一定的弹性,而正是因为弹性使得其具有激励作用。所以,年终奖既不能简单地视作薪酬,搞“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大锅饭,需要赋予用人单位必要的自主权,但同时年终奖也关乎员工权益,要保证起码的公平。
近些年,劳动者春节前后跳槽引发奖金纠纷案件增多,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年终奖的认识误区。首先,毕竟用人单位设置年终奖的目的除了激励之外,也希望以此来留住员工、稳定队伍,所以,将跳槽离职的员工排除在年终奖之外,不乏狭隘的“恩怨”思维。应当来说,新近离职的员工在年度内也曾为公司做出过贡献,只要其表现和业绩与获得年终奖的员工一样,就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事实上,年终奖对业绩对表现不对人,不与员工的去留相联系,更能体现经营者的胸怀,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公司对员工更有吸引力。
其次,双方对年终奖缺少理解上的共识,有些单位奖金发放方案不透明,发放数额较随意,标准尺度模糊,甚至带有个人好恶,厚此薄彼,不免引发员工猜忌,甚至因为不公平感导致跳槽。如此,会有违年终奖初衷的善意,透支公司用人方面的公信,确非善举。
年终奖引发纠纷归根到底还是企业经营理念与分配机制层面的偏差,企业经营应当更规范,管理上力避用工附庸化、管理家长制,涉及员工利益的分配、用人管理的公平时更须制度化、契约化。比如年终奖的设计,更宜纳入制度化,应设立公开透明的发放规则,并把异议消除在分配前。如果年终奖与员工定量考核的绩效挂钩,则应当纳入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内契约调节,既提高员工的可预期性,也增强自身履约的依据性。如此,更有利于规避管理过程中的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