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为环境赔付制度开了先例。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通过“谁污染谁埋单”的方式“倒逼”相关排污行业和企业改善工艺、提升节能减排水平,这远比强制性关停更合理。
■ 吴学安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山东省环保厅代表山东省政府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令该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万余元。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山东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8日)。
长期以来,在中国,企业是以缴纳排污费的方式赔付生态损害,这种方法显然已滞后于社会现实。一方面,排污费的数额远低于修复生态损害的成本,对企业的震慑作用有限,企业乐得花汉堡钱吃满汉全席;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和监管漏洞的存在,企业瞒报、谎报排污数量的情况屡见不鲜,应由其支付的生态成本已悄然转嫁、分摊到公众身上。尤其是以往矿藏、水流、城市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企业违法之后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对公共环境的损害赔偿,却没有追究。
我国法律规定“谁污染谁治理”,但治理环境污染多由政府埋单;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远远无法与治理代价相比;即便艰难取得了环境诉讼的胜利,污染企业也很少支付经济赔偿。以往,“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对于环境保护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未能达到理想效果。
其实,“谁污染谁买单”的制度,国际上早已有先例可循。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就开始建立“污染者买单”的法律框架,对各类型企业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收费政策,并形成了流畅的回收再利用流程。生产废物一律不能直接丢弃,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企业要按量支付高额的处理费用。这既刺激了各种与工业污染有关的环境技术的蓬勃发展,又倒逼企业不断吸纳环保技术、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还使得社会投资自动趋向高新环保产业。这种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已经为多个国家跟进,并为后发者提供了成熟的范本。
大自然的法则告诉我们,污染环境必须有人承担后果。
借助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廓清具体的权责关系,呵护洁净的环境才能真正成为无差别的全民责任,地方良法善治的初衷才能赢得更多尊重和理解。
环境污染成了公害,要通过耗费公共资源来解决,这对大众不公平,也违背了现代环境伦理学常识。现在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为环境赔付制度开了先例。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通过“谁污染谁埋单”的方式“倒逼”相关排污行业和企业改善工艺、提升节能减排水平,这远比强制性关停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