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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援助对象:申请工伤赔偿的妇女,遭受性侵的儿童等九类人群。
司法鉴定援助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文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等。
□ 中国妇女报记者 周玉林
近日,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援助,拓宽维权工作渠道,云南省司法厅与云南省妇联于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司法鉴定援助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妇女儿童司法鉴定援助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才能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及时的司法鉴定援助,《意见》的出台是云南省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云南省妇联主席和红梅对中国妇女报记者说。
9类人群将得到免费援助
《意见》要求,云南省各州市司法局与全省各级妇联构建妇女儿童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采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的方式提供鉴定援助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建立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作机制,畅通服务通道,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做到应援尽援、方便快捷。
《意见》对司法鉴定援助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分别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儿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妇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儿童,无固定收入的妇女,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妇女儿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妇女儿童,申请工伤赔偿的妇女,遭受性侵的儿童等九类人群。
司法鉴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文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别,以及其他需要提供援助服务的司法鉴定类别。
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意见》要求,各级妇联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向当事人讲明,征得当事人同意。符合援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向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妇联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接到《云南省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鉴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简易程序和联动程序办理。
《意见》要求,各级妇联对司法鉴定援助有专项保障经费的鉴定事项或者征得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免收鉴定费用的鉴定事项,可由属地妇联按简易程序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及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援助。符合条件的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援助条件但未满足简易程序条件的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意见》指出,一般由属地妇联负责协助当事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州市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的决定。
3个工作日送达援助通知书
《意见》规定,对于符合简易程序申请条件的鉴定援助事项,由属地妇联负责协调提供援助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一般从所在州市的司法鉴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中选取。对于符合联动程序申请条件的鉴定援助事项,由当地州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指派司法鉴定援助机构。当地无相应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时,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在全省鉴定机构中选择指派。
《意见》还规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鉴定机构后,应将指派情况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通知协助申请的妇联,将《给予司法鉴定援助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做好申请人与鉴定机构的衔接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办理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不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等违反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意见》指出,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