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2015年5月8日,杜晶晶应聘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任文员,公司口头告之劳动合同要在3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这期间的工资按相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支付。尽管杜晶晶勤奋努力工作,可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还是不甚满意,想辞退又无正当理由。于是,便找借口称,转正要等公司总裁国外出差回来后,召开董事会商定。如此一拖又是3个多月。
6个多月时间,杜晶晶的工资一直按试用期工资领取,而且,公司未为杜晶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老员工指点,杜晶晶得知录用员工根本无需董事会决定,是公司有意拖延,好让杜晶晶自己提出辞职。鉴于此,杜晶晶打算向公司提出辞职,但不知此种情况下,自己依法应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说法】
杜晶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下列四项补偿和费用:
其一,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费。
其二,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标准的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公司应当支付杜晶晶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11月23日(5个半月)期间的两倍工资。
其三,要求公司按相当于自己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因此,即便是杜晶晶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因违法过错在先,应当依法给付杜晶晶相应的赔偿金。
其四,要求公司按其全额工资标准补足6月8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该公司一直未与杜晶晶签订劳动合同,而杜晶晶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其试用期应按一个月计算。一个月之后,公司应按100%工资标准支付杜晶晶工资。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