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茹希佳
重阳节前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铺平了道路,这也是江苏省法院系统首次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据记者了解,《意见》分5个部分,共18条,对全市法院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规范,“用法律武器来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包刚解析道。
包刚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苏州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苏州全市法院近年来每年审理涉老纠纷案件达万件以上,主要类型集中在赡养、继承析产纠纷。2014年以来,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及赡养、继承析产案件2011件。
精神赡养与遗产继承挂钩
《意见》在赡养问题上,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首次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对老年人负有道德赡养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予以适当限制,一般不得要求实际居住老年人迁让。
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赡养人、扶养人严重侵害或影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为了进一步解析《意见》中的条文,苏州中院还现场发布了5起赡养和继承析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遗产分割。
李某、丁某夫妻俩婚后共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李甲、长子李乙、次子李丙。李某于1985年去世,2002年3月,丁某搬至次子李丙家生活,至2007年9月去世,其生前于2002年5月得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及拆迁补偿费用60余万元。后李甲、李乙与李丙就分割丁某遗产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丁某遗产。
法院认为,丁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诉争房屋(价值约120万元)及60余万元补偿费用应作为丁某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丁某自2002年起便与李丙共同生活,并由李丙照顾,李丙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最终判决拆迁安置房由李丙继承,补偿费用等60余万元由李甲、李乙继承。
体现对老人司法人文关怀
《意见》还明确,在审理涉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纠纷中,应考虑老年人有按约定享受服务的权利,居家养老组织未按约提供服务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意见》中首次明确依法办理相关案件,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资主体的合法所有权和经营权,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居家养老产业,为全市居家养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对老年人劳动权利的保障,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若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仍继续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明确在相关案件办理中,应考虑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对老年人尽到相对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