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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探望权执行,还须引入“社会一条龙” 新加坡女科技“大咖”谈行业性别差距 用法律武器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长沙将在公安系统推行家暴告诫令 西双版纳妇儿权益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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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还须引入“社会一条龙”

□ 季凤建

郭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县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认:自2014年8月1日起,赵某于每周日9时至12时在郭某某的居住地探望双方之女赵某某。2015年6月27日,在赵某探望赵某某过程中,赵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郭某某表示不愿再让赵某继续探望赵某某,并将赵某赶出了其居住地。2015年7月5日,赵某前去探望赵某某被拒。

2015年7月6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10日,赵某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法官立即带领法警前去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耐心向赵某解释了强制执行的风险,并经赵某同意,先暂缓执行,待执行法官与郭某某联系后再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后执行法官联系了郭某某所在村委会的妇联王主任,王主任表示愿意协助法院做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工作,争取化解双方矛盾。

探望权强制执行具有较大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执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车辆、查封房屋、罚款等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措施,拘传、拘留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离境、扣留护照等。在探望权执行过程中,一旦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往往就会引发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再次激化离婚父母之间的矛盾,甚至会引发被执行人挟子女以拒执行的现象。

探望权强制执行过程还容易引发对探望对象的心理伤害。在探望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无论在被执行人家中还是在指定场所,只要执行人员、法警在场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波动,不及时疏导可能会引发心理障碍甚至导致心理伤害。

“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适宜引入探望权执行过程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创建,最初由法院开始探索,并逐步发展到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律师、工青妇教、社工等多部门的积极参与,这种多部门的合作被称为“两条龙”工作机制。“两条龙”工作机制不仅行之有效,也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标志。在“两条龙”工作机制中,公检法司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被称为“政法一条龙”,公检法司与社会其他部门如工青妇教、社区、律师、社工等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被称为“社会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充分体现了调动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促进少年福利的思想,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也符合探望权执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为有效破解我国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能。

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引入探望权的执行,不仅有利于社会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并化解离婚父母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执行法官全面了解探望对象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心理特点,并及时对探望进程进行指导和干预。更为重要的是,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与探望双方及子女联系较多的工青妇教、社区、律师、社工等社会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主动、积极参与探望权执行过程,容易消除离婚父母及子女之间的紧张心理情绪,避免因法院强制执行给子女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能为之后的探望打下良好基础,还能够大大降低因探望权反复强制执行给执行法官带来的繁重工作负担,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探望权执行新模式

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引入探望权执行,其实就是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化解矛盾,达到督促和监督当事人自动执行探望权的目的。这种模式实质上虽然还属于探望权的自动执行,但其具体内容已经有很大不同:与其他案件自动执行相比,这种模式的探望权自动执行是在社会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执行法官可以随时进行有效指导和干预。这种探望权的执行方式类似于美国法律规定的监督下探望制度,该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探望权执行模式。监督下探望制度首先确保了探望对象的安全,能有效修复探望主体与探望对象之间的亲子关系,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预防探望过程中发生虐待与诱拐儿童现象的方式之一。

毋庸讳言,探望权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难点,不仅自动执行率不高,而且强制执行率很低。为破解探望权执行难问题,落实当事人的探望权利,有必要引入工青妇教、社区、律师、社工等社会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并积极吸取美国法律规定的监督下探望制度的有益经验,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探望权执行新模式。

案件执行结果

经过村委会妇联王主任的耐心工作,2015年8月31日,赵某口头向王主任及郭某某承认了错误,郭某某亦向王主任表示原谅了赵某,赵某与郭某某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郭某某同意赵某继续进行探望。执行法官经过与王主任、郭某某、赵某电话联系,约定于2015年9月6日恢复探望。当日上午,在王主任的监督下,赵某在郭某某的居住地对赵某某进行了探望;9月13日,赵某再次进行了探望,双方还约定下次探望改在王主任办公室进行。9月20日,在王主任办公室进行的探望亦顺利进行。9月22日,赵某来到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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