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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婚恋周刊 关注 “新儒家”的性别观不过是“生理决定论” 这些年,“母亲与女友先救谁”的答案之争 福建:婚姻家庭信访量下降有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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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安放我们的婚姻家庭”系列讨论②

“新儒家”的性别观不过是“生理决定论”

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郭洋和李梅夫妇因家庭分工互换而产生矛盾。图为剧照

■ 郭砾

蒋庆的一个重要观点认为“在儒家理想的社会里,男女有别,夫妇有别”,而“男要遵从男的理,女要遵从女的理,男女夫妻各自都要按照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名分生存”,因此“做好女儿、好母亲、好妻子是女性的自然属性与家庭属性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中国女性生命意义的最基本的价值依托,因而是中国女性成就感与归属感的根本所在。至于参加社会的公共生活,做一个成功的职业女性,则不是对中国女性的必然要求,更不是中国女性生命意义的最基本的价值依托,自然也不是中国女性成就感与归属感的根本所在。”

这个观点并不稀奇也不罕见,近年来在某些政协委员关于“鼓励部分女性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幸福指数”的提案中,在某些“好女儿、好妻子、好母亲、好儿媳”的评选中,在个别媒体对诸如最美女性的褒扬赞赏中,都能嗅出“男女有别,男外女内是最和谐最美好之家庭与社会”的味道:因为男女生理上有别且天经地义不可更改,所以社会生活里也需要区别对待,让他们各自承担所谓“适合”自己的工作。此观点在当代社会犹如雾霾,无处不在,而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熟视无睹甚至“集体无意识”了。

男女有别,别在哪里?我想蒋先生也心知肚明,性别本身存在生理上的差异并不需要争论,也没有任何人否认。但值得讨论的是,这种生理差异的社会意义是什么?生理性别的差异为何不能成为社会分工的基础?按照所谓“新儒家”的论调,每个人的行为和角色都要与其生理性别相符。男性应该体魄强健、精力旺盛、具有攻击性并且要承担养家糊口的重任,而女性则身体纤弱、温柔安静、善良随和并且承担生儿育女、照料家庭的责任,只有这样才合乎伦理纲常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代又一代的男性和女性按照儒家文化划分体系寻找自己的最佳位置,按照自己的角色去生活。

原来新儒家的性别观不过是早已被国际社会批评的“生理决定论”而已。这一观点认为:人生而有荷尔蒙、解剖学和染色体的男女不同;女性先天就有比男性更麻烦的生殖角色;男性表现出男性气质的心理特征,女性表现出女性气质的心理特征;社会应当维护这一自然秩序,保证男性保有统治地位,而女性维持其服从地位。总之一句话:男女生而有别,生理性别是区分男女社会地位的基础。

传统的男权文化把男性置于中心地位,在生物学和文化上都建构了男性优于女性的观念,从而把女性置于“第二性”的地位。性别本身存在生理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一种性别优于或者劣于另外一种性别。只是由于性别差异通常被定型化了,个体才会因此受到有差别的对待。例如,由于女性能够生育而男性不能生育,女性能够哺乳而男性不能哺乳,所以女性应该承担哺育和养育孩子的重任,承担家庭角色,这是天经地义,无法更改的,生理上的性别差异就这样决定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因此,社会和文化赋予了女性很多区别于男性的特质,比如温柔贤淑、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等等,甚至认为女性天生就擅长照顾别人,更乐于从事照顾者的职业,比如做护士、幼儿园教师、文秘等等,因为女性有天生的“母性光辉”;传统文化定义男性勇敢、理性,女性温柔、感性,并在价值评判中认为理性、勇敢等男性气质高于感性、温柔等女性气质;在大多数社会中,强调男外女内的社会性别分工,男性扮演的是养家糊口的社会角色,与公共领域发生联系,女性扮演的是生儿育女的家庭角色,与家庭发生联系。通过性别分工的安排,男性成为家庭经济的提供者,女性成为家人情感生活的照顾者。这种分工最大的危害是将男性强制性地安排在可以获得和控制资源的领域,而将女性强制性地安排在难以获得资源的领域,构成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不可否认,女性确实面临双重角色的尴尬:一方面,社会文化更多地期待女性扮演好家庭角色;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又以她们承担更多家庭角色为名拒绝其进入。正如女作家侯虹斌所言:“一方面呼吁女性要经济独立要培养魅力,因为这个社会需要释放这个世界一半人口的创造力、要分享女性解放的红利;另一方面,呼吁女性回归传统、照顾好家庭,因为这个社会需要束缚和奴役这一半的人口,享受唯我独尊的好处。”这样的要求极不公平。

蒋先生和那些热心为女性“排忧解难”的政协委员一样为大家出主意想办法:“回归家庭,孝敬父母公婆,被人称颂,扬名于后世,做个好女儿;养育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长、品学兼优,做个好母亲;按照妻的名分做好自己的分内事,主持维系好家庭生活,一生问心无愧,做个好妻子,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以问心无愧地安身立命了,即能获得女性的成就感与归属感了。”同时还为女性做了保障生活不被抛弃的制度性安排:“现在中国的分配制度不合理,逼着女性非得出去找工作,才能维持家庭的经济开支。如果我们设计的制度合理一点,男方的工资高一些,可以把整个家养起来,同时又设计出能够保护妇女的制度,如法律规定男方的工资有一半是国家通过男方分配给女方的,这样男方就没有理由认为全由自己养家而歧视女方了。”

然而,我想蒋先生读了很多儒家传世光辉之作,断没有读过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不知道中国政府1980年就签署了该公约而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因此在现代中国要遵守的是国际公约和现代法律中对男女平等的界定“男女之间的平等,或两性平等原则的内在含义指的是,所有人类,不论其性别,都有发展个人能力、从事其专业和作出选择的自由,不受任何陈旧观念、僵化的性别角色和偏见的限制”(消歧公约第28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核心义务》)。该公约也明确指出了,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若要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推广蒋先生为“安顿中国现代女性”所做的修法努力,还是请蒋先生直接上书中国政府,建议退出消歧公约,修改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吧,没有这个前提,蒋先生所做的任何企图修改法律、“呵护”女性的初衷都是徒劳的。

(作者系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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