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忠强
雇工在劳务中受伤,雇工和雇主分别承担多少责任,如何赔偿?近日,广西宜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兰艳是宜州市庆远镇王仁伟所雇的桑蚕养殖工。2012年春季,原告开始到王仁伟家从事摘桑叶、切桑叶、喂小蚕等工作。王仁伟对雇请的员工进行过切桑机操作的培训,并口头告知雇员操作切桑机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2013年6月9日,兰艳一人自行启动切桑机工作,当碎桑叶堆积在切桑机出口较多时,她关闭启停闸刀,之后在未拔掉电源的情况下自行清理碎桑叶,此时由于兰艳身体触碰到闸刀,切桑机启动将其左手割伤。事故发生后王仁伟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
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兰艳出院后将王仁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法院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认定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王仁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一定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例,被告有义务保证工作环境、劳务工具的安全并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作业培训,而被告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原告因操作失误而受伤,其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受伤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在提供劳务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保证自己安全的义务,对造成自身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