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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5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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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欺诈无胁迫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 陈忠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一套商品房赠送过户给儿子,尔后,女方反悔,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英的诉讼请求。

黄英家住宜州市庆远镇,与韦能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儿子韦小弟,2014年因双方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套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另一套归女方所有,待离婚手续办理清楚后,女方自愿将该房屋赠送过户到儿子名下,女方有居住权,男方另需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现金给女方作为补偿。之后,韦能要求黄英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双方儿子名下,遭到黄英的拒绝,韦能遂更换上述房屋门锁。黄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离婚协议书》有关原告将所分获房屋赠送给儿子的约定既违背原告意愿,更违反公平原则,请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两者在内涵和适用范围均存在区别,离婚协议应受婚姻法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未能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还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民法中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主要适用于商法中等价有偿行为,其不属于离婚协议的撤销事由。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黄英的诉讼请求。

此项判决也提醒离婚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审慎考虑,否则悔之晚矣。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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