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贾莹莹 发自沈阳 记者近日从沈阳市政府获悉,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此条例中,对女性的决策权、用工单位对女性员工特殊需求及家庭暴力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条例》(草案)指出,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30%;市和区、县(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妇女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性骚扰、家庭暴力及时举报和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遇到性骚扰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暴,遭受家暴的妇女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暴,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举报。经济有困难的妇女、家暴犯罪案件中的受害妇女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妇女联合会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