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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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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两头婚”:法定责任义务一样都不能少 员工离职后工资分期支付?违法! 格式条款之下,如何有力维权 改名换姓,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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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格式条款之下,如何有力维权

■ 姜洁

现如今,格式条款在市场交易中已广泛运用。一方面,格式条款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促进了交易的便捷;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标准化、既定化对契约自由产生一定冲击,存在减损契约正义的可能。尤其是免责格式条款,容易使合同当事人不经意之间就遭受利益损失。

某供暖公司起诉陈先生,主张陈先生未支付两个年度的供暖费5000余元。庭审中,陈先生主张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供暖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供暖公司抗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如果业主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供暖公司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承认自己将室内一间房屋打通,将阳台门变为推拉门,但认为不影响室内温度。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暖公司所依据的免责约定系格式条款。供暖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陈先生注意,但该条款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法院没有认定该免责条款的合同效力,对于供暖公司免责的主张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陈先生改变房屋结构的事实等,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支付供暖费3200元。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了哪些调整?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实质性调整: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条扩大范围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使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更多的提示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497条无效格式条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条增加“合理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不合理的免责、限责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才是无效的。如果提供文本一方提出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在签订合同时就进行充分说明,且具有合理性,那么就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

如何判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此外,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其不理解、不明白的地方予以说明,使得一般正常人可以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尤其对于免责条款、违约条款等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判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需要证据作为依据。从证明责任角度来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上述案例中,供暖公司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程度的特别标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提示陈先生注意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合同当事人未注意到合同中免责格式条款,如何维护权利?

合同当事人未注意到合同中免责格式条款时,首先,需要查明格式条款提供者是否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合同主体可主张该条款未订入合同,直接不受免责条款的约束,就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其次,在格式条款提供者充分提示或说明免责内容的情况下,尚需要识别该免责格式条款是否合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均衡。如果该免责格式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对方都可直接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

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促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出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学会识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可被重复且广泛使用;格式条款没有经过专门协商;订立双方的缔约能力、交易地位不相当。

只有具有上述特征,合同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才对约定的免责条款负有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6~498条系统性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民法典分别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以及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等方面对格式条款适用进行了全面规定,进一步防范格式条款所可能带来的弊端,减弱交易风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秉持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使对方注意包括减免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在对方不理解该条款时,应当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解释,以使对方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在采取口头提示或说明的情况下,在对方理解相应格式条款后,进行书面确认。

(3)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对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进行电子留痕,降低交易风险。

对于相对方而言,订立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提高法律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审慎签订合同。

(2)对合同条款存有疑问时,应当要求对方进行解释,以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含义。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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