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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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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两头婚”:法定责任义务一样都不能少 员工离职后工资分期支付?违法! 格式条款之下,如何有力维权 改名换姓,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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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婚”:法定责任义务一样都不能少

■ 秦鹏博

近日,中国妇女报报道的“江浙兴起 ‘两头婚’”登上微博热搜,词条阅读人次超两亿。在江浙一带,“两头婚”并不是新鲜事,更有学者写论文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分析。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两头婚”这一现象的呢?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个人选择

“两头婚”,亦称“并家婚”“两头走”,是存在于江浙一带的婚姻形式:两性结配,男方不言娶,女方不说嫁,各自户口不变更; 男女双方一般家中各自装修新房,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 双方经协商,婚后可能生两个孩子,分别随父母姓; 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双方财产; 孩子称双方长辈通常均为“爷爷、奶奶”,而无“外公、外婆”之称谓。从婚姻的缔结到日常生活的安排都来自于夫妻双方及其家庭的协商,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浙江本地人看来,“两头婚”属于“不来不去”“不进不出”“不嫁不娶”“两家拼拼”。

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确立的条件以及结婚无效的情形。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很明显,“两头婚”“两头姓”是男女双方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所选择的婚后生活方式。法律规定了,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因此,在“两头婚”这一婚姻形式中,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履行了结婚的法定程序,即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至于选择哪一种婚姻生活,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个人自由。

风俗不能排除法律

同传统婚姻形式一样,在“两头婚”的离婚纠纷中,双方最大的分歧亦源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父母可以只抚养随自己姓的孩子,而拒绝抚养另一个孩子吗?随姓的小孩可以只赡养单方的爷爷奶奶吗?没有随姓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的遗产吗?婚后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需要哪些法律条件? 以下,笔者通过分析民法典的规定,厘清人们对于“两头婚”习俗的众多误解,防止守了风俗,却违了法。

第一,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子女抚养做了详细规定, 抚养的义务不因小孩跟随哪一方的姓氏而改变。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因小孩跟随哪一方的姓氏而改变,如果因姓氏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严重者将面临刑法的制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份额也不因小孩跟随哪一方的姓氏而改变。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定继承,是按照顺序继承,而非按照风俗习惯中的姓氏或者性别。

第四,即使没有彩礼和嫁妆,“两头婚”夫妻的财产约定不能止于习俗,还要符合法定条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即使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也要履行对对方的扶养义务。

“两头婚”作为少子化背景下婚育模式的新变化,风俗习惯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约定。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我们在处理“两头婚”引起的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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