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前强
围绕着性别这一特殊要素,相关部门就改善董事会结构,增加女性董事比例已经开展一场软硬兼施的运动式改革。总体改革措施包括定额/配额制、多样性信息强制披露规则、遵守或解释的公司治理准则、企业自我约束、市场外部压力等。本文作者认为,基于我国当下促成董事性别多样性的既有手段和现实效果,参照域外经验教训,分阶段实施一条“自治优先,强制补充”“上市公司为主,国有企业为辅”的建构路径应为理想之选择,也可在公司治理看似趋同化的今日,发现不一样的中国风景。
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