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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合法合规,短视频才能“长发展” 聘请律师索要工伤赔偿,可以对风险代理说“不” 婚内遭受家暴,不离婚可否要求赔偿 遗属可以继承养老金和领取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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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短视频才能“长发展”

■ 裴小星

日前,“焦作五女子玩短视频无下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视频中,几名年轻时尚的姑娘公然发表辱骂周边县市女性的言论,当地警方高度重视,于视频发布次日即将发布者朱某抓获,对其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在短视频行业火爆发展的当下,许多网民都乐于在互联网上各抒己见。但是在虚拟世界中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短视频内容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短视频中辱骂他人的法律责任

大家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辱骂他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许多网民却抱有一个错误的认识:网上发生的纠纷只在网上解决,发表了不当言论最多被封号禁言,不会产生其他后果。殊不知,即使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发言的人也是和现实中的人互相对应的,短视频平台都需要用户实名注册。因此,在网上发布的短视频中辱骂他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第20条则规定有第5条、第6条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朱某在平台发布的短视频被众多网友点击和转载,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警方正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其处以10日行政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行政责任外,涉事者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诽谤罪。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短视频内容的边界在何处

和网络直播行业一样,短视频行业自2016年开始呈现井喷式发展趋势。许多短视频平台都将鼓励网友以短小精悍的视频方式记录真人真事去分享生活中的美好作为自身的标签,公众也对优质的短视频内容充满期待。但是在网红经济背景下,行业自律的缺位,加上“出名”和“盈利”的双重驱动,导致短视频行业乱象丛生。许多短视频内容不仅让人跌破眼镜,更涉嫌违法犯罪,比如为了点击量而假意跳楼,引发社会混乱等。

针对短视频内容乱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年1月9日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两部行业规范。

其中,《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用户原创内容(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各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则规定,网络播放的短视频,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

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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