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当天,该省相关部门联合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慈善捐赠时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条件。
据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张福庆介绍,《实施办法》分别对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妇联组织在内的人民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慈善组织在税收优惠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慈善用地需求依法给予保障;政府应当支持学校、培训机构和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人才,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慈善捐赠时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条件,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