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后,我将自己婚前的50万元积蓄以丈夫的名义在一处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近日,由于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多次劝说无效后,提出了离婚。
丈夫虽然同意离婚,但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理由是我以其名义存款,表明我已经认可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王思凤
王思凤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存款仍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一方面,本案存款不具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所涉50万元存款是你婚前的积蓄,与丈夫没有关联,即与第(一)项吻合,自然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同时,该法第19条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夫妻双方对于转化有过书面约定,且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而你与丈夫并没有就此进行过协商,更不用说签订书面协议。
另一方面,你对丈夫并不存在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核心要件是赠与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
与之对应,你以丈夫的名义将50万元存入银行,只是借用丈夫的名义,并不等于将存款赠与丈夫,即不能认为你有赠与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