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与A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6年8月1日。李某在该案件生效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最终于2017年9月12日被驳回,李某遂于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A公司主张李某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要求法院不予执行。
请问,李某申请再审能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读者 李想
李想读者:
债权人申请再审是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效力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就该情形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可循,应以债权人申请再审能够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为宜。
首先,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债权人李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行为符合“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申请再审的行为应当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次,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本案债权人李某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是一种正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其虽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但并不能否认其仍在积极主张权利,这与直接的、消极的怠于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而致使申请执行过了时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对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虽具有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债权人申请再审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正是契合立法的精神和本质初衷。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