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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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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一家人在一起,在哪都是过年” 疾病罕见,关爱不罕至 长隆改儿童票标准具有示范效应 教育为本 德育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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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隆改儿童票标准具有示范效应

□ 木须虫

因认为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月26日,长隆集团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广东省消委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核于2月25日裁定准许撤诉,该案依法结案。(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受人关注的广东消委针对长隆的消费公益诉讼,以长隆修改儿童票规则和消委撤诉而尘埃落定,在儿童票标准各行其是,饱受社会争议的语境下,个案显然具有权利博弈与推进规则完善的典型意义,尽管只是具体一个商家,点上的契合,仍然有实务上的样本价值。

其一,它提供了儿童票规则可借鉴的模式。长隆此次修改儿童票标准,采取的是“身高+年龄”的办法,即在原有1.5米以下优惠票的基础上,提出高出1.5米的未成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门票优惠。此举一方面承认了针对未成年人消费权利的普遍平等性,只要是未成年人,年龄是享受优惠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保有操作的简便与灵活性,身高标准直观清晰,虽然不排除偏差,却可以将大部分未成年人涵盖在内,有助于最大限度省出查验的烦琐,减少管理成本,同时用年龄查验来矫正误差,消除权利平等的漏洞。毫无疑问,这对所有的非实名制购票的服务领域都有借鉴价值,模式可复制。

其二,它提供了消费权利保护的新途径。在消费领域,消费双方的权利往往都体现在商家的规则上,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仅仅只是消费者针对个人的维权很难扭转抽象上不公平的局面,尤其是那些具有垄断性或者在行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商家或机构,通常在消费关系中都处在绝对强势的地位,享有消费规则的主导权,而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参与规则博弈的权利与途径的缺位。包括只唯身高的儿童票标准,亦是如此,尽管社会对他们规则多有诟病,却经常被他们以“通行惯例”“没有依据”而轻易搪塞过去。

诚然,消费权利保障不能缺少法律依据,但是法律法规无法穷尽对所有细节性规则的设计,这既要求商家严格而准确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诚信公平原则,也要求在微观层面完善制约制衡和漏洞修补机制。促成长隆修改儿童票标准的消费公益诉讼,被媒体冠以“首例”,有破冰试水的意义,而从结果来看“不战而屈人之兵”,证明尝试是成功有效的。我国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时间只有几年,适用公益诉讼的目前只有环保与消费两个领域,目前都在探索与尝试,让公益诉讼成为消费维权的有效手段,针对消费规则的博弈将是实现对消费类别群体性权益保护最大化的方式,个案即是如此,它带来了所有未成年人在长隆消费优惠权利的平等,为解决更多类似问题提供了途径与方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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