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我与前夫陈某商量投资一套房产,但按政策,双方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具有购房资格。2016年3月,我以陈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半月后我与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我借款筹集了100余万元首付款,并以陈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房屋顺利交付并登记在陈某名下。
事后,我要求与陈某办理复婚手续,但陈某不仅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还主张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我打算起诉维权,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 吴丹
吴丹读者:
从你与陈某购置争议房屋过程来看,你参与了看房、签约、筹款、付款、过户、交房的全部过程,陈某对此应当是明知并且同意的,故双方应该有共同购房的合意,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双方购置房产时尚未离婚,你贷款、筹集100余万元首付款的行为系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因此,不影响认定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予以偿还。
现双方已经离婚,不再是夫妻,故在分割争议房屋时,应在确定房屋价格的同时,先扣除借款以及尚未还清的房屋欠款(贷款),余款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份额并予以分割。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