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林
装修好自己的房子,打造一个完美温馨的家,是每个人的心愿。可有的家庭在装修过程中,糟心事儿一箩筐,常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而诉讼过程中,业主与装修方的合同约定将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签订家装合同要写哪些基本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合同都要包含以下内容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到家庭装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主体:业主作为发包方,装修公司或个人作为承包方。
2.工程地点:要装修的房屋坐落。
3.工程项目:包括装修中具体的项目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该部分以表格形式表现更为直观清晰。
4.工程工期:装修各个工序的工期为多少天。
5.工程款项:装修款支付方式,分次付款中每次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6.工程责任: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各方违反合同中关于施工标准、进度、付款等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可在各分项中单独约定。
哪些“红线”需要特别关注
家庭装修工程复杂,对装饰装修合同,法律上有些特别的规定,值得重点关注:
1.质保期限有强制性规定。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约定质保期,则默认质保期是2年。如果约定保修期过短,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合同约定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装修涉及居住人员甚至全楼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慎之又慎,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如果有私自拆改承重墙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不仅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也要面临相关部门罚款等处罚,物业公司和相邻业主也有权主张停止违规行为,将承重墙恢复原状。
3.入住后无异议视为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果业主使用入住,则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后续对装修质量有异议,可以要求装修方进行维修。
4.厨房防水等项目需要特别约定。我国《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规定第4.10.8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根据该规定,我国并未对厨房地面的防水处理进行强制要求,因此,如有此方面需求,应与装修方进行明确约定。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类,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所以,不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都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无装修资质,合同未必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但我国建筑法没有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对资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防患于未然,下列事项要特别写明
从法律的角度,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
1.全面明确约定需履行事项。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应以书面文字为准。装修方的口头承诺,或者一些特别需求,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对合同约定的工期、款项支付节点、装修材料规格等事项一定要特别留意,有效应对装修方延误工期、以次充好,甚至携款潜逃的违约情形。
2.约定好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如果业主要求装修方赔偿损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哪些损失,对举证能力有较高要求。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业主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装修方支付违约金,不需要再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金条款,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
3.约定好送达地址。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装修公司或个人在发生纠纷后,拒不应诉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送达耗时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约定好了送达地址,那么对规避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从而加快法院审理的进度,更有效率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