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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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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女界 将家庭教育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图说 “不仅在于惩治,更重要的是预防” 铿锵玫瑰引领时代风潮 加快建立出生缺陷和残疾防控体系 全国法院去年发出680余份人身保护令 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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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和社区通告制度

“不仅在于惩治,更重要的是预防”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乔虹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治罪犯,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侧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的矫正和刑满释放后的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空白之处。

“我国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有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刘白驹对记者说,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在二审稿中也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为了更有效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刘白驹建议,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创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机制,重点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加害人的刑中矫治和刑后管理的措施。

采访中,刘白驹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的制定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比如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规定中小学每学年开设与学生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的性侵害犯罪预防辅导课程,并建立性侵害预防咨询制度;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工作人员进行性侵害犯罪预防对策培训,以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或其他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或疑似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

而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加害人的刑中矫治和刑后管理,刘白驹认为,首先应建立全国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和性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数据库,包括指纹、掌纹、DNA、照片等;对于判决已生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刘白驹特别提到,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登记报告和社区通告制度,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在刑满释放后,应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同时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向加害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通告加害人的犯罪情况和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加害人所在社区的居民需要了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信息的,在提出申请后,村委会、居委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通告予以告知。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人被判处刑罚的,一定要规定终身不得从事可能与未成年人频繁接触的职业,帮助孩子们远离性侵远离危险。”刘白驹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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