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林志文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获悉,《关于将家庭教育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将以全国妇联的名义提交全国人大。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
陈秀榕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与法律保护领域也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作出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等系列重要指示,把家庭文明、家庭教育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新高度。“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维护家庭儿童权益、服务家庭儿童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战略行动。”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同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支柱。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仍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
赵东花指出,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的外部环境,家庭教育的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科学的家庭教育推广和普及不够,大多为人父母者没有接受相关学习培训就开始养育子女,家庭教育的实施处于无师自通、自给自足的状态;另一方面,家长对科学养育子女的指导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和多元,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参差不齐甚至混乱。“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将严重影响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促进相关部门出台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有效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迫在眉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2年,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并已形成调研报告和专家建议稿。据家庭教育立法公众调查数据显示,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对家庭教育服务的需求迫切。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重要作用,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
陈秀榕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也已经起步,2016年重庆市率先出台国内首部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省家庭教育条例》列入省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贵州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省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16年立法预备项目,江苏省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省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山东青岛市连续3年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调研项目,辽宁省《鞍山市家庭教育条例》列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大连市也计划将《大连市家庭教育条例》列入市人大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备选项目。“地方的立法实践为全国立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赵东花指出,在家庭教育中,家庭和国家的分工应该是“家庭教育家庭管,家庭教育国家助”,国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国家的角色是助推、是促进、是规范。基于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建议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宜。家庭教育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与“规范”,具体体现在指导、服务、保障、规范等方面。她建议,立法重点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界定(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内容等);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社会公众需求迫切,现实问题亟待回应,制定和出台家庭教育法不仅是重要的、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