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为了结婚,我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我可以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费用由我承担。于是,我花费3万余元对房屋进行了更新和改造。可我入住不到半个月,便得知该房由于缺乏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而属于违章建筑,早已被政府列入拆除之列。这意味着我不仅需要重新找房,甚至已花费的装修费用也将“打水漂”。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读者 赵玉婷
赵玉婷读者:
李某应当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李某明知招租房屋系违章建筑,甚至早已被政府列入拆除之列,却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日后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另一方面,李某给你们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你为使房屋适合自己作为“爱情小窝”的要求,出于对李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房屋的最终拆迁“打水漂”。再一方面,你们的损失与李某的故意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李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