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凤
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一夕之间被人盗刷殆尽。更让胡某费解的是,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他人,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
2013年,胡某在河南省桐柏县某银行实名制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有存款8万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县家中做饭的胡某突然收到短信提醒,卡上存款被他人在浙江分4次取走,卡上仅余15.19元。胡某立即持卡来到银行反映这一情况,并现场报了案。在公安机关侦破期间,胡某认为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管义务,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才使得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胡某损失及利息。银行后又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银行卡被盗刷应由储户自己担责还是由银行担责?
银行违反储蓄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担责。
胡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该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胡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发生时,胡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桐柏,消费记录却显示在浙江,故可认定在异地POS机上消费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但本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但要支持这一辩解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的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刑民交叉时应该先审理民事案件,还是等刑事案件出结果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刑民交叉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保障双方权利为主。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本案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盗刷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以刑事案件作为本案的依据,先刑后民,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权利,也剥夺了储户以储蓄合同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另外,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行使追偿权。
□ 法官提醒
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如何做?
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储户可通过持真实银行卡报案、到银行卡所在地的银行反映情况挂失银行卡、在银行卡所在地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并打印交易记录等几种有效方式,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系遭到盗刷而不是自己未尽保密义务所造成的。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