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福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就“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这一重大命题阐明了基本思路,给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的行动指南。《意见》中的诸多阐述与论断标志着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同时,我国也正在推进群团组织改革,《意见》中所提出的基本思路同样对妇联组织改革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引领妇女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妇联组织在培育推进妇女社会组织成长及能力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一些欠缺,与党和政府的期望以及广大妇儿日益提升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妇女社会组织的总量尚不多,组织管理运营能力欠佳,为妇儿服务能力不强、绩效不高等方面。结合《意见》提出的基本要求与思路,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妇女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凝聚时代女性力量。
第一,促进妇女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作为妇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妇联组织应主动降低组织登记的准入门槛,一方面,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支持鼓励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育,引导这类组织通过孵化成长为正式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妇联组织应主动完善审查标准,健全工作程序,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所要求的对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的审核,完善妇女社会组织的登记服务。同时,对于社区开展妇女儿童服务的各种社区社会组织,加强业务指导,依托在街道(乡镇)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妇女活动中心等为妇女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便利妇女、儿童等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社区民众所需的各类服务。
第二,增强妇女社会组织的管理运营及服务能力。为提升妇女社会组织的管理及服务能力,增强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服务技能,妇联组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妇女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提升妇联组织对妇女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要推动妇女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以党建带群建,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引导妇女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支持其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推动各类妇女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提高妇女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运作的规范意识以及为民众服务的能力。
第三,强化对妇女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妇女社会组织培育及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不仅依靠妇联组织强化服务能力,还需要其提高管理监督水平,两者需要并重而不能偏执其一端。妇联组织对其主管的妇女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从业管理制度,建立任前公示、年度述职、离任审计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组织的资金监管,在妇女社会组织内部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严格财务的会计管理、信息公开及相关审计制度;要强化妇女社会组织的活动监管,加强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支持新闻媒体、公众对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健全组织退出机制,引导妇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四,强化妇联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培育管理和监督能力。打铁还要自身硬,妇联组织要提升对妇女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和监督能力,需要做好自身建设和改革创新。各级妇联组织要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和监督列入议事日程,强化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业务管理责任制,制定部门的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管理力量,抓好落实工作。注重妇女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引导妇女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做到党建工作全覆盖;注重妇联对妇女社会组织培育管理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使得妇联组织对妇女社会组织的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加强妇联组织对妇女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能力建设,确保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总之,促进妇女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管理运营以及有效监管是各级妇联组织的责任。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肩负促进妇女参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而通过培育妇女社会组织,发挥妇女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使得妇联组织可以做到“从妇女中来,到妇女中去”,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