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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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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月子会所”应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采取行动,充分实现丧偶妇女的权利 山东武城家事审判试用挽救婚姻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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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会所”应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王建平

随着现代医学知识的普及、婴儿出生数增加、家庭结构改变、生活观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作为女性产后坐月子的一种选择——俗称“月子会所”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运而生,顺应了高消费母婴护理服务的市场需求。

据悉,目前全国有“月子会所”2500家左右。这类会所往往集护理、餐饮、住宿等混合业态为一体,为母婴提供综合服务。但这类行业缺乏准入制度,服务项目设置不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从业人员资质不一,会所管理不尽相同,市场监管存在盲区,引发诸多服务合同和母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需要引起关注,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月子会所”经营中的纠纷问题

“月子会所”是以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和婴儿为照料和护理对象的服务型行业。从“月子会所”涉讼纠纷情况看,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月子会所”提供母婴服务的合同往往关联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餐饮供货合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等,并对履行服务合同产生影响。一般来说,“月子会所”通过房屋租赁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故其提供服务的场所,大都在宾馆或者商务楼。因宾馆或者商务楼租赁合同的履行对服务合同的履行形成制约,出现了因租赁合同终止导致服务合同终止的情况,这对已经签约的孕妇不利,纠纷由此发生。

服务硬件设施欠佳。服务场所内的设施主要是母婴居住的房间设施。有的依靠租借宾馆场地维持运营,消毒、清洁参照宾馆标准,为体质虚弱的产妇、婴儿群体带来隐忧;有的硬件配备不全,设施陈旧,卫生条件较差;有的将正在装修施工的房屋投入使用等,与孕妇预期中的舒适环境形成反差。如赵某诉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在赵入住期间,该公司对婴儿护理部内的婴儿游泳室进行装修,使婴儿享受不到游泳服务,也给产妇和婴儿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服务内容存在瑕疵。服务内容由合同约定,但有些内容只在服务企业官方网站宣传广告中出现,目的是吸引潜在客户。如果经营者以广告等方式表明其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据此,当事人基于网络宣传的服务标准和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主张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上述赵某案中,法院认定该公司为吸引客户所作的网络宣传并不明确,有误导赵某签约的情形,确认服务有瑕疵,酌定判令该公司退还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

服务方式明显不当。母婴入住会所,会所工作人员应该提供什么方式的服务,需要在合同中言明,但合同约定需要与会所实际经营活动状况相匹配。

有的会所宣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一般性护理,不提供任何医疗检查、诊断等服务”。但由于会所是在宾馆等公共场所提供母婴集中服务,婴儿得病的几率比在家里要高。有的服务人员不闻不问,或因缺乏护理知识而未告知导致延误治疗等产生纠纷。

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有的会所除了提供产后母婴护理,还提供健身、保健服务。如果工作人员缺乏培训,操作有误,其提供的这类服务往往会造成产妇、婴儿人身伤害,引起赔偿纠纷。如吴某某诉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接受髋关节训练时,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其右股骨干骨折,被告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人员缺乏资质。“月子会所”往往会涉及部分专业医疗问题。有的涉及新生儿黄疸的诊断和治疗等,缺乏专业资质的人员无意识跨“雷区”操作,会对母婴造成严重损害。有的月嫂,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有的虽然宣称其拥有专业的团队,有专业资质的医生护士,甚至称其护理人员来自三级甲等医院,由新生儿科、妇产科主任医师查房等,但母婴并没有得到这类特殊人员的服务。

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如梁女士与上海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赴美待产生育咨询服务合同,公司提供赴美生产全程服务。之后,梁女士得知该公司在美国的注册机构遭到当地联邦执法机构刑事调查,大量孕妇被迫辗转迁徙,状况堪忧。在公司没有确实证据打消梁女士疑虑与不安的情况下,梁女士选择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应向梁女士返还预收服务费1.2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

确定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更为合适

“月子会所”的服务对象是母婴,它不是单纯从事母婴生活照料,因为有的还聘用具有护士资质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但它又不是医疗机构,可谓云里雾里。

在既无国标又无规范性文件对这类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界定,缺少相关部门前置性审批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从2013年起已暂停核发这类营业执照,结果出现了许多实际经营范围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不一致,甚至无证经营等问题。

在“月子会所”等母婴康复机构的政府监管部门尚未明确落实到位,相关监管文件也呈空白的情况下,行业内机构一般以自律为主,但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自律行为显然无法与整体行业监管力度相提并论。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由相应主管部门给予业务经营行政许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国务院文件将对母婴的服务限定在“健康服务”中的“照料”范围。

同年12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这类行业界定为“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并定义“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是“妇幼保健服务或母婴保健服务”,类似于一般家政服务中生活料理服务性质或者保健服务性质,排除了护理类服务性质。

由于会所服务与一般家政服务有明显差异性,一概排斥护理,对母婴服务也会带来不利。从这个角度看,相比较公安、消防、食药监、疾控、计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更为合适。

可纳入一体化行业管理

那么,对“月子会所”的管理是否需要独立运作?它与家庭服务行业有何区别?与妇幼保健行业是什么关系?在家庭服务行业和妇幼保健行业有关母婴护理康复业务竞合情况下,可否将其纳入家庭服务行业或者妇幼保健行业统一管理?

从中国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看,其家庭服务已经含有家庭病患护理、家庭医生等,没有出现单独的“母婴护理”。但有的家政服务合同书范本中已经涵盖“……(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等。这类服务一般属于“上门型提供服务”,与“月子会所”“入住型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为此,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下设母婴生活护理专业委员会,家庭服务朝着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努力,家庭服务业朝着社会化、产业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创造最佳特色的家庭服务业。

2002年1月,《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在此背景下,作为同一种类,“月子会所”与其孤军奋战,不如融入百花争艳的家庭服务行业或者妇幼保健行业社会化进程中,接受“上门型”与“入住型”一体化行业管理。

2013年,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成立“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布《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南》。但母婴护理康复行业标准还需明确具体主管部门来监管,才能确保落实到位。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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