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海宣
年近80岁的梁大爷看望完住院的老伴,骑着老年代步车刚从医院出来,就被一辆小客车撞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因梁大爷所骑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梁大爷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交警认定梁大爷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而梁大爷认为其骑的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自己不应负事故责任,应由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将小客车驾驶人及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客车驾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爷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大爷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大爷的损失,对于梁大爷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大爷自己也要自行负担30%的损失。
□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