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堂吉伟德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要求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称,举报材料是给纪检部门的,一旦泄露关乎自己的人身安全,且邮政部门并非司法机关,无权查看。(6月14日 《京华时报》)
收寄验视制度是《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法定责任。尤其是一系列“毒快递”事件发生后,检视制度得到了最大化的明确。相比于药品、毒品之类的显性违禁物品而言,视听或者文本资料,可能存在非法出版或者盗版侵权的行为,当然也可视之为违禁品。不过,对其进行审查和验视的权利,却并非邮政和快递企业的题中之意。
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邮政企业的行为是否越权。据《邮政法》相关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而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包括《邮政法》在内的法律,都是采取了保护原则。不过,U盘内容是否参照信件处理,只对其外观进行验视,而不涉及内容检查,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无法有效掌控,也使得法院在审判时,无法作出更有利举报者一方的判决。
不过,法律之外还有法理。从常识上讲,邮政企业“越界检视”并不利于个人的权利保护。一者,查验仅是查看外观是否属于危险品和爆炸物,而对U盘存储的内容是否违规,作为邮政企业无权查看,此既不符合其职能的定位和专业化的要求,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因为U盘内容是否违规,比如是否属于盗版物,应由法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二者,投递人所寄物品有专属指向,并有“举报材料”的实质性要件,邮政企业相关人员依然要坚持视听内容,则属于明显的权利滥用。三者,从鼓励举报和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举报的内容也应坚持“最大化保密”的原则,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被泄露的概率越低越好。邮政企业本应是这一原则的坚定执行者,而不是反其道的违背者。
更关键的是,在“举报有风险,实施须小心”的现实语境下,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已然成为共识,也成为各方行动的指南。在如此态势下,顾客寄举报材料被检查业已成为恶例,在加大举报的风险的同时,也会降低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并致已有举报保护机制作用弱化。
当然,透过“举报材料被视听”的个案也不难看出,在“各自为战”的责任体系下,对举报权利的保护分工还不明确,并未形成统一的责任体系,还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只有建立包括法院、邮政企业在内的各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保护机制,在“最严保护”的原则下,才能让举报者免于被伤害的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