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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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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家教周刊 成长 将诚信意识从小植入子女的心田 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孩子回家的第一句话 好学生为何选择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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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 张雪梅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对家庭暴力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提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等给予特殊保护。

倡导文明家庭教育方式,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一章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给予了规定和强调。其中第十二条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对于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我们可以说,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广州信宜8岁女童被母亲管教致死案、杭州女孩因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案等一系列因暴力管教导致儿童死亡案件的警示意义值得社会反思。

在长期形成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准确认识和理解的一个开始。

规定了紧急危险状态下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临时安置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避免出现南京饿童案等案件造成受害人非死即残的恶性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紧急带离危险家庭、临时安置这一关键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保护措施。

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虽然在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被称之为“沉睡的制度”,导致很少有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四类申请主体、七类可以判决撤销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判后安置和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尽管新的政策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却又局限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

而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专门法律,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政策的不足和空白,解决了司法程序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问题,其意义深远。

规定独立诉讼地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说是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也备受社会关注。反家庭暴力法以第四章专章的形式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可见其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在专章中,特别是考虑到了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规定了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解决了申请难的问题。

诚然,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设计中,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儿童保护视角,积极吸纳了最新司法政策的成熟经验,借鉴了国际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立法经验,并且将国际上针对儿童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扩展适用于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大了对未成年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立法保护。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在受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公安机关处置制度、学校幼儿园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内容、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救助服务工作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探索。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妇联特聘维权专家、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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