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七:虢美人被芈姝惩罚自行掌掴,恼羞成怒,魏夫人借机唆使引诱虢美人假装投缳(也就是上吊)自尽,以使秦王惩罚芈姝。不想虢美人假装自尽时踢倒的凳子挡住了门,结果在外门等候的侍女无法及时开门营救,导致虢美人死亡。
问题:在上述案例中,魏夫人唆使他人自杀,是否要对被唆使者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魏夫人唆使引诱虢美人投缳,不是真的想叫虢美人自杀,只是想利用虢美人假装投缳自尽的行为让秦王迁怒于芈姝。但是,结果却是被教唆的虢美人死了。那么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魏夫人是否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呢?
魏夫人因为不是真叫虢美人投缳自杀,不存在教唆他人自杀的问题,所以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魏夫人可不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要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首先,在客观行为的评价上,魏夫人唆使虢美人虚假投缳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就有很大争议。我们知道的比较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甲乙两人在楼梯上争论,二人争吵愈演愈烈,甲一激动推了乙一把,乙摔下楼梯头部着地,不幸身亡,甲在楼梯上推乙的这一下就是其实施的客观行为。由此,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客观行为比较常见的作为方式是,通过物理接触的方式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者通过其他介质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另外一种是不作为,比如负责当天值班的工人没有把路旁的井盖盖上,导致丙掉入排污井中身亡,正是该工人没有将井盖盖好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构罪的观点认为,魏夫人唆使引诱虢美人假装投缳的行为看上去确实和典型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都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唆使引诱假投缳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为投缳实在是个技术活,不好自行控制自如,而且魏夫人唆使时放了个带有强烈引诱性质的大招——以曾经的成功案例让虢美人相信因此可以报复芈姝,所以魏夫人唆使引诱虢美人假投缳的行为与甲楼梯上推乙和丙不盖马路井盖的行为具有相当性,可以评价为过失犯罪中的客观行为。
不构罪的观点认为,刑法对于非实行行为按犯罪处理的,要么是共谋犯罪的行为,要么是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要么是教唆他人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独立成罪)的行为,魏夫人的行为都不能评价为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个。
其次,在因果关系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仅要求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即可,它有更高的追求——客观归责理论。
构罪的观点认为,虢美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踹翻的凳子堵住了门从而延误了侍女救援,而这一原因作用过程并未超过魏夫人唆使的假投缳过程,且这种行为按照计划通过虢美人自己实行,虢美人死亡的结果没有超过投缳自杀这一要件的范围,所以应当认定魏夫人的唆使引诱假投缳行为与虢美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构罪的观点认为,魏夫人的唆使引诱行为与虢美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仅存在一般的条件关系,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魏夫人唆使引诱虢美人假投缳,并没有制造侵害其生命的危险,更谈不上是魏夫人将这种危险实现。虢美人假投缳的行为是自己决定做出的,死亡后果是其在假投缳过程中自己操作失误所致,与魏夫人先前的引诱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他人无需承担责任,是个意外事件。
最后,在主观方面,构罪的观点认为,魏夫人完全知道投缳的过程以及其唆使的假投缳的“圆场”方式(需要第三人在准确的时间点出手救援),对过程中可能导致虢美人死亡的结果完全能够预见,只是基于先前得知的成功案例而轻信能够避免,属于典型的主观过失。这一点上,支持不构罪的观点也认同,但是还是因为前两个原因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本人倾向于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个人感觉这和我们现在的非理性劝酒致人死亡有点类似。甲明知道乙酒量一般,但仍以祝福甚至利诱等各种手段不停劝酒,乙因此饮下大量白酒,结果乙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甲不停劝酒的行为和魏夫人引诱假投缳行为都属于引起他人去实施存在一定危险的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并不必然包含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劝说者来说都“出乎意料”。
在劝酒案例中,甲需要对乙的死亡承担一定民事上的补偿责任,这在实践中已有不少民事判例了,但是以此来认定劝酒者刑事责任的还没有,而且也确实缺乏合理性。
案例八:芈姝担心侍女珊瑚会出首其是杀人蜂事件的元凶,让亲信买通狱卒,让珊瑚自我了断,并承诺照顾好珊瑚楚国的家人,后珊瑚撞墙自尽而亡。
问题:在上述这个案例中,芈姝同魏夫人一样,亦唆使他人自杀,她是否要对被唆使者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
魏夫人是唆使引诱虢美人假装自杀,芈姝是教唆珊瑚真自杀,二者的行为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相比之下,芈姝在这个案例中的行为就比较“单纯”,是典型的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所以问题也只有一个,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自杀不是犯罪,不被刑法所评价,但是教唆他人自杀和帮助他人自杀却一致被认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而因为没有独立的教唆自杀罪或帮助自杀罪,所以两种行为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理。但是,对于教唆他人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理论和实践中还是有不同意见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时候,才构成故意杀人罪。比如医生和甲说,你的病是胰腺癌,癌症中的癌症,也就一两周的时间了,你要不然自我结束吧,结果甲自杀身亡,其实他并未得癌症。这种情况就是自杀者对他生命的状态产生了错误认识,这里医生的行为就相当于欺骗并借他人本人之手,结束他人的生命,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刑法保护的最高法益,只要你实施了教唆自杀行为,导致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一律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评价情节时有所区别,实践中也倾向于这一种观点。
回到芈姝的行为,她在通过亲信教唆侍女珊瑚自杀时,实际上完全利用了其秦国王后和楚国嫡公主的身份,对珊瑚及在楚国的家人形成了强大的不可抗拒的心理压迫。说是照顾好珊瑚楚国的家人,言下之意是你珊瑚已然如此了,可你家人一直在我手心里攥着呢,顺我生逆我亡,所以与其说是芈姝的教唆是利诱,还不如说就是赤裸裸的精神胁迫或者心理强制。在芈姝如此强悍的心理攻势之下,珊瑚她有别的选择吗?她没有。所以,芈姝教唆珊瑚自杀的行为也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无论按照上述两种观点的哪一种,根据现行刑法,她都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