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我花费800元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袋红枣,包装袋上写明“开袋即食”。可打开食用后,发现红枣含有沙土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我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但被超市拒绝,理由是该商品采用的是《GB/T5835-2009干制红枣》标准,而依据该标准是允许存在杂质的,更何况我也没有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即使需要赔偿,超市认为红枣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生产厂家索赔,其没有义务代替生产厂家受过。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
读者 范伟萍
范伟萍读者: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10倍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开袋即食”红枣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开袋即食”,即可以免洗、不经加工,打开包装直接入口。而免洗红枣与干制红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标准。《GB/T5835-2009干制红枣》作为国家标准,的确允许红枣中存在杂质,也允许用麻袋和尼龙袋等包装。但《GB/T26150 -2010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中,却明确要求务必经过清洗、干燥、杀菌等工艺,且干枣应当无杂质可以食用,甚至接触红枣的包装材料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而涉案红枣却含有沙土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不具备直接入口的卫生条件。
另一方面,超市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款表明了三层意思,即消费者有权选择索赔对象;只要经营者“明知”便难辞其咎;无论消费者是否受到人身损害,都有权索要十倍赔偿。本案中,因为超市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履行查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已发现问题,却继续偷换概念销售,自然不得推卸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