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圣祥
李先生在马航事件中失联后,因贷款未按期偿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房地产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通州法院通报称,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10月20日《法制晚报》)
“毫无人性的银行及房产商,落井下石。”——在这则新闻下面,满是这样的网友留言。确实,在突发的悲剧面前,“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也便罢了,银行和房产商还要将死者身前努力一辈子买的房也给占了,岂不是有点太无情了吗?根据房产商的诉讼请求,不仅李先生80多万的首付款以及几年来的还款可能会打水漂,甚至还要倒赔违约金,这在情理层面,实在是有点让“同为房奴的大多数”感到愤慨。
“人没了,债还在。”小品里的喜剧调侃,一旦落位于真切的现实,“人在天堂,贷在银行”的悲剧,实为普通人所不能承受之重。可是,抛开情理不谈,银行与房产商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其实也是正常行使合法权利。当银行面临房贷不能按期偿还,当然会想到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房产商代偿,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同样,被银行要求代偿的银行,不可能白白承受损失,向被担保人追偿也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因此,他们看似不近人情的做法,站在法律的维度与私利的视角,其实并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道德指责。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是法治社会的应付代价;否则,一旦道德可以超越法律,法律就将变得无关紧要,法治也就会沦为空谈。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将难题交给法院,应该算是最不坏的办法。
面对情与法的纠葛,法院的判决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弱者权益的尊重。相比举起道德大棒鄙视房产商起诉,甚至恨不得直接剥夺其追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以法治方式作出判决,无疑要更为可取。考虑到李先生的特殊境况,银行与房产商行使自身权利固然没错,但也应该尊重判决;至于李先生的家人,当然也应该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尽快继续偿还贷款。
值得一说的是,“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在更多时候可能不会成为弱者的“保房牌”。试想一下,如果不是马航失联这样具有国际影响的灾难事故,一般灾难事故后的受害者家属,还会不会有同样的幸运呢?人没了,债还在;房于是也没了,债却继续还在——这样的悲剧,距离所有的“房奴”们,似乎只差着一次不幸的事故。“房奴”不幸死亡、失踪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境下,发生房贷不能按期偿还的问题,到底应该被如何界定?这不可能只靠道德的偶然施舍,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