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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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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主张取消嫖宿幼女罪

□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社会呼声终于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回应。在微信圈,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消息被热传,赞声一片。

事实上,在1997刑法修改之前,并没有嫖宿幼女罪,这种情况按照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处理。刑法专家认为,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嫖宿幼女罪,应当说,立法本意是为了要加强对卖淫嫖娼场所幼女的特殊保护,打击社会上存在的未成年人卖淫行为,保护儿童权益。所以,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高于一般强奸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

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起到当初预想的作用,客观上确认了幼女具有“卖淫”能力,给其带来污名化效应。

从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以来,发生了多起嫖宿幼女的恶性案件,如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引发广泛讨论。

近年来,全国妇联等组织和一些人大代表等一直在推动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2008年~2015年,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嫖宿幼女罪饱受诟病,首当其冲的是该罪名对幼女“贴标签”“污名化”,很容易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

早在1991年我国就批准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缔约国制定本国儿童保护法律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公约》第二条对儿童权益无差别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

妇女组织及多位专家学者认为,嫖宿幼女罪有悖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斯德哥尔摩宣言》等规定的针对儿童的“无差别、无歧视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

刑法专家认为,根据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既然幼女可以成为犯罪人的嫖宿对象,就等于间接确认了幼女的性自主能力。但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幼女并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对于性行为不能做出有效承诺。这也是世界各国刑法的立法通例。

为了回应民意,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即将取消“嫖宿幼女罪”。我们期待,刑法将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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