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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9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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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不可继承

□ 覃庄丽

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甥女婿起诉要求继承舅舅承包土地的案件。起诉人韦子义是宜州市刘三姐乡小龙村村民阮成录的外甥女婿。2000年,阮成录与小龙村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1亩多水田和旱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由于早年与妻子离婚,独生女阮彩春早已外嫁,阮成录又长期在外打工,其承包地交由韦子义耕种。2013年5月阮成录去世,其后事由韦子义负责操办,所需费用全部系韦子义个人支出。因此,韦子义起诉要求阮彩春支付安葬费,并要求继承舅舅阮成录承包的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阮成录的安葬费用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要求继承阮成录的承包土地却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阮成录承包土地的家庭户只有阮成录一人,现阮成录已死亡,其生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亡。原告韦子义既不是阮成录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亦不是阮成录的法定继承人,因而不能继承阮成录的遗产,也不能继承属于阮成录生前所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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