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研讨会召开,会议主要讨论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实现两性司法平等问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宗旨和目的是不断推进司法正义,但如果没有两性在司法上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正义。因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融入性别意识,将女性司法平等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逐步消除现行审判中的“无性审判”,强化“有性审判”,不仅切合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宗旨,而且对保障女性在司法上的真正平等,更具现实意义。
“无性审判”,就是无性别意识的审判。在目前的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忽视两性差异的“无性审判”现象,即不论是男性或女性当事人,都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理论、同一诉讼模式进行审判,缺乏性别差异思维,在适用法律和救济手段上没有为女性提供公平合理的司法保障。
而“有性审判”,是指有性别意识的审判。具体说,就是在审理案件时具有男女性别差异思维,针对女性与男性有别的案件,适用有利于性别平等的诉讼模式和判断标准进行审理,使女性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和裁判。
现有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以男性价值、经历和行为模式为标准制定的规则。这种诉讼规则,不利于对女性权利的充分保护。女性适用与男性相同的规范或评价标准,在一些方面利益受到损害。因而,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为女性补充诉讼能力,制定一些特别诉讼规则,倡导有性审判,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上充分考虑两性差异,才能保障女性当事人享有公平的诉讼待遇。
首先,应完善“有性审判”法律制度。“有性立法”是“有性审判”的前提和保障,要实现“有性审判”,必须完善有性立法制度。
1.设立女性婚姻诉讼特别管辖制度。被拐卖、被强迫结婚以及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妇女,应当准许妇女选择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起诉。
2.明确规定一些案件女性当事人必须有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修改现行司法解释中“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由“原则上均等分割”修改为“原则上弱势者多分”,即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应当照顾弱势一方。实践中,女性在婚姻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对未到婚龄结婚,但女方已经怀孕或生育的,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
5.增设夫妻分居之诉。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不堪同居而提出离婚时,可以提出夫妻分居之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离婚判决前,先行判决或裁定准予夫妻分居,中止夫妻同居义务。
6.规定对女性性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对女性因家庭暴力实施犯罪定罪量刑加以区别。
其次,强化“有性审判”的司法理念和组织保障。
1.对缺乏诉讼能力的女性,应当强化诉讼指导和职权调查。
2.在适用法律上,凡可以做出有利于女方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女方的解释。
3.在诉讼程序上,对于明显不适用女性的,凡可以变通的应当变通适用。
4.家事劳动的价值、离婚赔偿、夫妻债务的认定等,都要贯彻性别平等意识,其事实和证据认定要从女性特点出发,防止侵害女性权利的裁判发生。
5.强化“有性审判”宣传,建立“有性审判法官队伍”。要在法官队伍乃至整个司法队伍中大力宣传“有性审判”,对法官进行性别意识培训,强化法官的“有性审判”意识。与此同时,在婚姻家庭等女性当事人比较集中的案件领域里,选拔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官,专门从事相关案件的审判,从审判组织上为司法平等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